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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註冊商標的惡意搶注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
(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