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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送養兒子收取營養費的行為能怎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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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送養兒子收取營養費的行為能怎麼定性
對送養兒子收取營養費的行為能怎麼定性
1、收取適當的營養費是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一)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
(三)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