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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二審法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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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二審法官調解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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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下勞動糾紛二審法官調解有效嗎?

關於勞動糾紛二審法官調解有效嗎,回答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只要雙方達成協議,調解完全具有效力,還能節省訴訟時間,減少雙方對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