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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法中的優先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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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法中的優先權的問題
專利法中的優先權
專利法中優先權原則:

1) 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係,從而有效保護髮明創造成果,獨佔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 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與銷售的安全性,防止對手拿專利狀告自己侵權(遭受高額經濟賠償、迫使自己停止生產與銷售);

3) 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狀告他人侵犯專利權,索取賠償);

4) 自己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構成技術壁壘,別人要想研發類似技術或產品就必須得經專利權人同意);

5) 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別人把你的勞動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反過來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告你侵犯專利權;

6) 可以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亦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7) 一個企業若擁有多個專利是企業強大實力的體現,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無形宣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既是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強力企業,同時也是政府各項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標羣體),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8) 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比單純的技術轉讓更有法律和經濟效益,從而達到其經濟價值的實現;

9) 專利宣傳效果好;

10) 避免會展上撤下展品的尷尬;

11) 國家對專利申請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頒佈的專利獎勵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會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