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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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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合夥協議
公交車報廢年限
機動車: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