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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要求法院糾正判決結果,必須申請法院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法院裁定案件再審的,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再審法院和再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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