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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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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競業協議”標準稱法為“競業限制協議”,其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同時,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競業限制適用的主體不是任何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與普通員工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將因主體錯誤而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説,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經濟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