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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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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競業限制

蔣先生是一家汽配公司的股東之一。最近另外幾位股東叫他一起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蔣先生感覺沒必要,大家都是股東,企業的老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本站網小編查詢了相關的信息並整理如下,供蔣先生了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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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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