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下銀川同心縣土地適用種植什麼?
根據《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2014〕27號)第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
住宅用地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不適用“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利用自用土地從事種植、養殖、飼養專門用於生產本單位(廠)所需
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企業取得的政府劃拔個人住宅用地,如果利用該土地從事種植、養殖、飼養專門用於生產本企業所需原材料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否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