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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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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依據
醫療事故賠償依據
1、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
2、複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發生醫療糾紛後,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複製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於書證的一種。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係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2、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3、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審判實踐中,鑑於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於侵權責任較為有利於患者。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4、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4、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