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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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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如何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 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査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 沒有仲裁條款 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 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 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 證據 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 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 證據的;(6)仲裁員在 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 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是仲裁裁決書如何執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