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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離婚去哪個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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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離婚去哪個法院辦理
港澳台居民離婚去哪個法院辦理
1、去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辦理
港澳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港澳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去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港澳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港澳台胞離婚的案件;
(2)大陸一方與港澳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港澳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3)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港澳台胞離婚的案件。
3、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的特殊規定
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