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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行政轄區依法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應該申請行政複議,如果當事人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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