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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必須具備親自實施該行為的行為能力是怎麼樣的 - 無權代理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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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追認,被代理人必須具備親自實施該行為的行為能力是怎麼樣的
無權代理的追認,被代理人必須具備親自實施該行為的行為能力是怎麼樣的
1、享有追認權的本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已成年的人或精神恢復正常的人不得對在未成年時或患精神病期間由代理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同理,如果某一無權代理行為在公司擬追認時屬於越權行為,公司也無權追認。委託人對於在自己不是敵國人的情形下由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也不能追認。由於追認屬於單方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否則不能實施法律行為,因而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追認主體。
2、被代理人在追認時必須知情。
追認行為要生效,被代理人在追認時就必須知道與無權代理行為有關的所有重要情況,除非被代理人明確表示,願意追認在任何情況下締結的無權代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追認權的行使,以本人對此行為知道或應當知道為前提。但是,如果代理人雖有代理權,而其行為逾越代理權限範圍,本人未注意及之,長期以來視為有效行為,本人在發覺代理人逾越代理權前的行為,雖不得視為默示之承認,但若其相對人由本人之行為必然推斷,本人已承認此一行為時,本人就其引起之外觀,自應負責,若拒絕承認,則有悖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