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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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