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法律顧問>法律常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注意事項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注意事項

普法知識館 人氣:2.86W

1、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使用《訊問筆錄》抬頭紙,須同時送達《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在筆錄中記載犯罪嫌疑人的意見。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注意事項

2、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曾用用名、綽號、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出出生地、身份證號碼、籍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現住地、職業和和工作單位、政治面貌、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聯繫方式等情況。第1次及以後的訊問中,上述情況可不必再記。但如對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況有疑問的,可以針對性的訊問核實。

3、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請法律援助。

4、公安機關對需要傳喚(拘傳)的犯疑人,應當將犯罪嫌嫌疑人傳喚(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不得異地傳或拘傳。公安機關也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5、對於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採取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四小時內進行訊問。

6、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7、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如出現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8、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9、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並在筆錄中註明翻譯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

10、訊問結束後,由被訊問人核對、修正筆錄內容,並簽署“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已向我宣讀過),與我所説的相符”的意見。被訊問人、訊問人及其他訊問參加人分別簽名或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TAG標籤:#訊問 #犯罪 #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