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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被告人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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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被告人跑怎麼辦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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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被告人不去怎麼辦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理由是:

(1)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實際上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起訴權,是處分自己起訴權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動員或再三傳喚原告到庭,應該按自動撤訴處理。按自動撤訴處理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則上不應允許再行起訴。因為準許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對同一訴訟請求、同一訴訟標的提起同樣的訴訟,被告就可能隨時被訴,這不僅給被告造成訟累,而且雙方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對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當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如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案受理。

(2)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應該影響法院的正常開庭審理。人民法院也不應該因被告不到庭而對案件不作出判決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判決。當然,缺席判決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為缺席而受到不應有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