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糾紛問題>房產糾紛>房屋買賣>買賣房屋司法解釋

買賣房屋司法解釋

普法知識館 人氣:2.2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買賣房屋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