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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的。納税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税扣税憑證計算的增值税税額。《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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