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不在律師業務範圍內,報案一般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進行。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閲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託或授權範圍內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以及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而律師的作用恰恰是通過具體的業務活動體現出來的,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是要及時的聘請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