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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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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
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
2、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法律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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