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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規定股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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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規定股權變更
律師解析:公司法規定股權變更如下:
1、內部可以自行轉讓股權,但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外部轉讓,必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2、公司因分立、合併等重大事項變更的,必須通知債權人;
3、其他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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