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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註冊地址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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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我國私營經濟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創業者成立了新公司,經濟主體的形式也日益多元化,在新公司註冊登記時,要向工商部門申報註冊地址,這是公司成立登記的必須程序,也是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是一家公司客觀存在的現實基礎,那麼,新公司法對註冊地址有哪些規定呢?

新公司法對註冊地址有哪些規定?

一、關於註冊地址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所在地。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來説,公司的辦事機構往往有多處,考慮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個,因此在有多處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各辦事機構所處理業務的性質不同,確立其中一個為主要辦事機構,從而該公司的住所便是該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司在成立前應先擇定其住所,在申請公司註冊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以證明將要註冊的公司對該住所享有使用權。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假若未作記載,則有違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經登記的住所若日後變更而未作變更登記,公司不得以變更的住所對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經登記即產生了公信力。

二、註冊地址的法律意義

1、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上的意義

由於住所是公司開展各種業務的中心場所,因此公司不能沒有住所,這就像國家不能沒有領土一樣。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註冊地址為公司設立的條件,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僅如此,現代各國均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以便於對公司的監督管理,公開公司的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構建公司登記制度的首要問題,就是確立公司登記的管轄標準,公司註冊地址成為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在該問題上的一致選擇。

2、公司註冊地址在其他法律上的意義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此時,法律應當給當事人提供一個相應規則。由於這一問題涉及地點的確立,而對於各類民事主體來説,住所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判定標準,易於確立,因此住所便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選擇。如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

此外,民事訴訟法在建立地域管轄標準時,首要的選擇也是當事人的住所;國際私法在建立準據法規則時,也經常以當事人的住所為依據;各類法律文書的送達,也多須送達至當事人的住所等,均説明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註冊地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如果一家公司有多家辦事機構,那麼其主要的辦事機構就是註冊地址,同時註冊地址也明確了公司登記、管理的管轄權,民事訴訟的地域權,以及各類合同的履行地,生產經營事務、法律文書的送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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