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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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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的法律效力是:
(一)雙方互負債務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雙方債務數額相等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消滅。雙方債務數額不等時,債務數額較叫之一方的債務消滅,而債務數額較大方僅消滅債務的一部分,效果與部分清償相同。對未被抵銷之債務數額,該方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的關係溯及最初可以為抵銷時消滅。最初可以為抵銷時,即抵銷權發生之時。因此,雙方債務的清償期有先後者,當以在後的清償期屆至時為準。抵銷的溯及力,發生以下效果:一是自得為抵銷時起,就消滅之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二是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三是抵銷情形發生後,一方當事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抵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