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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破產清算公司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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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現如今競爭如此激烈的經濟市場中,想要運營好一家公司是極為不容易的,如果資金週轉出現問題,就很有可能面臨公司破產的問題,而公司破產自然而然也會面臨着賬目清算的問題,那麼,成立破產清算公司條件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成立破產清算公司條件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成立破產清算公司條件

1、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人員組成。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2、中介破產清算組的類別。

(1)按有無法人資格劃分,可以分為二類,一是有法人資格的、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類似破產清算事務所(或破產清算公司)專門機構,在核準的範圍內承接破產清算業務,承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沒有法人資格的、由若干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派出人員組成的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該組織屬鬆散型的臨時機構。按有無法人資格進行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因清算組的侵權造成損失之後的民事賠償問題。

對於第二類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清算級成員因清算工作產生的報酬與收益,應歸派出機構;如果涉及到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首先應由清算組本身承擔,清算組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派出造成損失成員的機構追索。

(2)按破產清算組受理破產清算的對象,也應分為二類

一是傳統的破產清算組;

二是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根據目前的破產法律規定,對涉及國有企業的破產,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破產清算組為好,這主要是涉及社會穩定、職工安置、勞動保障等一系列的歷史包袱問題,必須要有政府的力量作為保障;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資公司,不涉及上述歷史包袱問題,那麼則應當採取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清算質量提高清算效率。但是為了保證傳統清算組的清算質量,可以要求將破產中的清算業務這一塊,由傳統清算組再打包給中介機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確保清算質量。這是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生存的關鍵,因為目前法律規定,破產清算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涉及國有企業破產的案件往往受到極大的行政干擾,所以,由中介機構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是否能被選用,存在很大的疑問。因此,法院對將宣告破產的案件,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

三、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和條件

1、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後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是在企業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業資產足以償還其債務的前提下成立的。當然,若通過清算程序,發現企業已實際資不抵債時,企業可宣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組織。

2、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進入破產宣告階段後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由企業根據其具體情況可隨時成立。

3、破產企業清算組是由人民法院來組織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由企業的投資人、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來組織成立的,一般由企業內部機構或委託中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人員因為業務關係而相互配合,其作為獨立機構的特性不像破產企業清算組那樣明顯。

綜上所述,組成破產清算組是成立破產清算公司條件之一,那麼挑選清算組成員就顯得十分的重要。所以一般來説,清算組成員必須是一些專業人員,比如説會計、評估人員以及律師等等,而且這些成員的資質一定要深厚。當然,破產清算工作也可以交由中介組織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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