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税率中的房產税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房產税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二、税率情況:
1)房產税適用於企業和個人,房產税的計算依據採用從價計税和從租計税,具體税率如下:
1、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額1.2%;
2、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2%;
3、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4%。
2)房產税的計税公式為:
1、從價計税 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30%)×1.2%;
2、從租計税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12%;
3、個人出租住房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4%。
三、徵收範圍及納税時間:
1、徵收範圍:
稱房產税“課税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税的地區。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納税時間:
1)納税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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