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要給“壞人”辯護?
對於律師來講,接受委託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是律師的職業本能,就好比醫生出診,辯護是律師的工作內容。在生活中很多冤家錯案多為未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辯護,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謹慎起見,法律規定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不放掉一個壞人,同時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一)盲、聾、啞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如此來看必然要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相關機關也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