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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無效可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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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規定很明確,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就是“財產返還”和“折價補償”,今天就來簡單分析一下“財產返還”和“折價補償”兩個問題。

合同不成立無效可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財產返還

財產返還,顧名思義就是把原來屬於自己的東西(通過合同關係轉讓)要求相對人歸還(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給自己,從法律層面上講屬於財產返還請求權。

財產返還時,都應該返還哪些財產,可以分兩種情況來分析:一是財產出現增值、貶值情況時,如何確定返還範圍才能保證相互返還的公平性;此時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添附等行為與財產的增值、貶值之間的關聯關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的進行分配、分擔,避免其中任何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獲益;二是財產返時孳息是否需要返還;在涉及財產返還時孳息的問題,有些人認為應當區分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來確定,但不論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都是無權佔有,既然是無權佔有,不論是善意佔有人還是惡意佔有人,都無權獲得佔有物的孳息,此時就應當理解為返還原物的範圍包括了原物和孳息。但善意佔有畢竟不同於惡意佔有,為了區別起見,善意佔有人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付因維護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就是在原物因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折價補償,其性質屬於不當得利返還。

在原物不能返還的情況下進行折價補償,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價值(或轉讓價款)為基礎,然後與原物滅失時所得的價值補償或再次轉讓的價款進行比較,差值部分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或分擔;

此處折價補償雖然性質上屬於不當得利,但要與民法傳統上的不當得利制度區別開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一是返還範圍;二是是否區分善惡義;三是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無論是財產返還或是折價補償,都應當充分考量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益平衡問題,此時要求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可能的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不能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使其中任何一方當事人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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