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償損失屬於民事責任嗎?
賠償損失屬於民事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是: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二、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肯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比如説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多種多樣,不僅僅是包括比較常見的賠償損失,還包括停止侵權和消除影響等,當然了,如果存在違約的話,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