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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陰陽合同屬於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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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陰陽合同屬於違法嗎?

一般陰陽合同屬於違法嗎?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着風險。“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户,以便少交税。

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税,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籤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並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陰陽合同”屬違法行為。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表明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税的違法行為,税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税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為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税罪。

根據《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簽訂陰陽合同有什麼不良後果?

1、根據規定,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如果備案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中有違法利益,則價格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其餘按照備案的合同約定,備案合同未約定的,而陰合同又有相關內容的按陰合同的約定執行。

2、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定,既不需要批准,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有的法院判例則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税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是,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説,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陰陽合同就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兩份合同,其目的性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逃税或者是避税,對於此行為完全是違法的行為,嚴重的話那麼還會構成刑事犯罪,從而會被處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所以,合同需要依法成立,而不是用其它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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