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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後可否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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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後可否主張違約責任

一、合同終止後可否主張違約責任

可以。合同終止後存在違約情形是能主張違約責任的。違約責任包括有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採取補救措施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的重要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建立是基於有效合同的存在,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提前約定;屬於財產責任,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有什麼

1、實際履行。

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為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於法院判決並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採用。

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採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合同終止以後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實際履行,又稱為繼續履行,出現債務違約的問題可以要求實際履行;第二種是採取補救措施,出現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況,可以採用這個方法承擔違約責任;最後一種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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