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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到期發現筆誤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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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到期發現筆誤是否可以撤銷?

格式合同到期發現筆誤是否可以撤銷

如果您説的筆誤影響到雙方簽訂合同時對合同本意理解的話,屬於意思表示的不真實,為可撤銷的合同;若筆誤內容不直接影響合同本意的話,雙方可另行簽訂一份《補正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格式條款的風險防範

(一)基於公平原則制訂格式合同。要求合同所約定的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對待”和“對價”關係,但無需“對等”和“等價”。易言之,只要權利義務系真實的意思表示,允許權利義務的比例衡平。

格式合同是否是實現人們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懷疑,從理論到實踐都遭到了太多的詰難。但必須承認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變了傳統合同締約過程的祕密狀態。合同訂立的公開化以及主要條款的標準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與相對人不能通過那種個別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締約能力有差異的相對人受到不同的對待。這樣,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費者(相對人)之間是均衡的,從此種意義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價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採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對方注意“免除責任”、“限制責任”的條款。當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配風險,避免不必要的訟爭。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三)按照相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按照合同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説明,既是相對方的權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合同提供方在盡了説明義務之責,盡了提示注意義務,一俟相對方明知合同內容即為已足。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優點,設計合同可選擇條款。所謂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訂者設計合同的基本體例,內容上區分必備條款和選擇條款的一種參考樣例。使用時相對人必須再根據具體情形,對框架合同文本進行初步篩選補充,然後交由合同提供方進一步協商,最後確定合同文本內容。從形式上看,銀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後,“填合同”轉變為“寫合同”和“談合同”,實質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確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辦法,而且它還可以突出相對人的不同特點和風險點,有的放矢防範法律風險。

所以,合同當中有筆誤是否可以撤銷完全取決於筆誤造成的實際影響,如果是特別嚴重的筆誤的話就容易引起雙方的爭議,就算是撤銷合同基本上也得通過打官司才能實現。因為這裏無法確認筆誤是否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有些不影響大體效力的筆誤可以有彌補的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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