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約的撤回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二、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三、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綜合上面所説的,要約的撤回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一般是發生在要約還沒有實質的發生法律行為,在要求撤回時一旦送到到受要約的人,那麼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