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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通過法律單方毀約合同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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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通過法律單方毀約合同責任是什麼?

對方通過法律單方毀約合同責任是什麼?

對方通過法律單方毀約合同責任是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

1、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損失賠償:《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4、違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 (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定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二、單方違約解除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我國的立法是承認損害賠償包含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間接損失(消極損失)兩部分的。

直接損失(積極損失)一般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是現實的財產損失。

間接損失(消極損失)現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適當履行以後可以實現的和取得的財產利益,是一種未來的、確定的、可以預見的利益。這兩種損失都應得到完全的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一般比較容易確定,其基本的原則和範圍為使受損害方達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即可。而可得利益的計算則較為複雜,通行的做法是差別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外還有估算法,即由裁決機關依照公平原則裁量,約定法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計算方法。

合同義務在我們國家是非常常見的,而且根據我們國家合同法當中第8條規定,只要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成立的合同都必須要進行履行,如果不履行或者是在不完全履行的狀況之下的話,對方是可以要求進行一些違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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