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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了資金佔用費為利息賠償性質的,約定的資金佔用費的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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