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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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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生態環境行政複議的請求不會被受理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1)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2)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並非所有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都需要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這是由於複議請求被受理後,存在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情形。和解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

2、生態環境行政複議的請求可能會被受理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2)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4)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5)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環境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限是多久?

環境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限一般是60日,最長不得超過90日,具體的複議期限規定如下: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公民、單位提出的行政複議請求可能會被受理,也有可能並不會被受理。想要提出複議請求的公民、單位可以通過查看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自身的情況,判斷自己的情形是否滿足法定複議會被受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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