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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責任人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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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責任人認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責任人認定是什麼?

1、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認定

公民(自然人)主體認定,一般應以身份證為準。

2、依法認定(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違法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户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3、事業單位未經核准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以事業單位為違法主體予以認定

4、其他組織的無照經營行為以其他組織為違法當事人予以認定。

5、個人或合夥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予以認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環境行政處罰責任人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下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處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對責任人的主體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公司企業環境違法的,還需要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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