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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公開的時限有時間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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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公開的時限有時間規定嗎?

環境行政處罰公開的時限有時間規定嗎?

環保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公開行政信息,如果不及時公開的,公民可以申請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違反環保法規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在環境法規的實施中,對違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和主觀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責任,分別給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種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責任

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並造成公共財產或人身死亡的嚴重損失,已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構成危害環境罪需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

第二,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第三,該行為違犯《刑法》應受到處罰。

2、行政責任

違犯行政法規造成一定的環境損害或其他損失,但未構成犯罪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負行政責任。

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承擔行政責任需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和過失;

第二,有違犯行政法規的行為。

例如,違反“三同時”的規定;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違反《森林法》、《文物保護法》、《自然保護法》等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等。

3、民事責任

公民或法人因過失或無過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損害環境的行為,而造成環境污染、被害者損失或財產損失時,要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出來之後需要按規定進行公開,如果涉及到有個人的隱私或者是國家的隱私就會除外。但對於公開信息的時效在法律上是沒有多做規定,只要出結果及時公開就是合法的。如果對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麼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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