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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一般拘留工人還是企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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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一般拘留工人還是企業負責人?

現今整個中國乃至整個世界都十分關注環境污染的問題,作為社會經濟的組成部分的各個企業為了企業的私利往往對環境做出無法磨滅的破壞、污染。這時,這種行為一經查明,對環境有危害的企業都將負擔法律責任。但很多案例反映,環境危害罪形成的同時,拘捕的不只是企業負責人還有企業的一般工作人員。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析解答污染環境罪一般拘留工人還是企業負責人。

一、污染環境罪的概念

概念: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二、污染環境罪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三、污染環境罪一般拘留工人還是企業負責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有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由此可見,污染環境罪一旦定罪,企業負責人是主要承擔罪責的,但是工人如果是自願並且在已知企業環境污染的行為下依舊從業於企業就需要承擔連帶罪責。所以,關於污染環境罪一般拘留工人還是企業負責人這一問題,需要依照工人在污染企業的職業性質是否涉及污染事項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