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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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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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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男女結婚為時間點,要是在結婚之前就實際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那麼一般認為是個人婚前財產。當然婚後才獲得所有權的,則通常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有哪些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有哪些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夫妻的婚前財產通常都是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因此如果日後離婚的話,那麼該財產也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由此可見,對婚前財產的認定是多麼重要,關係到個人的切身利益。

實踐中,區分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其實也是有積極意義的。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對於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婚前財產的部分,則一般都是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那麼此時,另一方就不能主張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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