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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結婚再離婚彩禮就沒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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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結婚再離婚彩禮就沒了嗎?

一、只要結婚離婚彩禮就沒了嗎?

結婚再離婚的,彩禮也是有可以要求返還的,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二、彩禮的範圍界定

由於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範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範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於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於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於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於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麼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於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説,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願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錶、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願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於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於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於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需要明確的是,彩禮作為結婚的附條件的贈與,是可以退的,但是隻限於三種情況,比如雙方並未登記結婚,或者已結婚未居住在一起,或者給付彩禮導致對方婚前困難,其他情況彩禮一般是不予退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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