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判決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二、新婚姻法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法院不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做出任何判決的,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着爭議,也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另外,現實生活中有些女性不單純是跟男方分居,可能分居以後根本都下落不明,像這種狀況是可能構成詐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