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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聘金錢一般情況下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條件的可以主張予以返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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