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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説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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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説明怎麼寫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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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婚前財產指的是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前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一)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主要以以下三種方式證明:
(一)一方取得婚前財產的相關權利憑證:如因買賣取得的買賣合同及相關購買程序系列憑據、遺產繼承取得的繼承協議、繼承公證、司法判決文書或者調解書等、贈與取得的書面贈與合同協議等。(二)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書。(三)一方婚前財產公證書、婚前財產律師見證書、婚產財產其他證明文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