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離婚證後會不會還能修改離婚協議書
領取離婚證後還能修改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離婚協議書先公證還是先離婚
離婚協議書並非一定要進行公證的,若當事人想公證離婚協議書,那就先辦理公證手續,然後再辦理離婚手續。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會不會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會不會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會不會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離婚協議公證手續如下,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户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如當事人書寫有困難,公證員可以代寫);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有: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三、離婚後離婚協議書能更改嗎
離婚後離婚協議書不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書在沒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之前,是不生效的,自然可以更改協議書中的內容。但如果已經在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便立即生效,單方不得隨意更改,除非能夠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中,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哪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以及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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