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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金額是怎麼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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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侵佔罪的金額是怎麼調整的?

職務侵佔罪的金額是怎麼調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2、客觀要件: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必須有侵佔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職務侵佔罪的量刑金額在調整之後變為了六萬元與一百萬元兩個量刑起點,與此同時,要構成職務侵佔罪也需要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同時也要注意本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其最大區別在於犯罪主體,前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後者是隻限於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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