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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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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在如今的社會中,離婚越來越普遍。法院判處離婚的情形也有很多種。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出現,經認定和審查符合法律事實,法院也是可以依法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那麼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呢?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在我國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最後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新<婚姻法>將"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即是法定離婚條件之一。只要當事人具備這些條件,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

遺棄罪 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所謂遺棄,就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首先,從其概念來看,遺棄的主體只能是有撫養能力的配偶,其他家庭成員即使有遺棄行為,但都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所規定的遺棄主體;其次,被遺棄的對象既包括年老、患病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也包括患病或沒有生活經濟來源的配偶。再次,這種遺棄行為已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如造成年老、年幼或患病者飢餓、挨凍、流浪、病重及死亡等。此外,遺棄在時間上顯然是要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不會出現嚴重的後果。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綜上所述,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盡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説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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