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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的賠償可以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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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家庭成員的賠償可以要嗎?

遺棄家庭成員的賠償可以要嗎?

遺棄家庭成員的賠償是可以要的;

我國《民法典》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

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民法典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精神和權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受害方受到嚴重的傷害,那麼就可以要求違法的一方支付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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