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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户口遷入需要準備的材料:
(1)遷入人的户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户證明;
(3)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週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户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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