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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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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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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於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那麼,在法律上,夫妻約定財產要符合什麼條件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約定財產要符合什麼條件

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

它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從屬於夫妻關係,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係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係的約定,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範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二、夫妻財產約定方式有哪些

關於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防止衝動,避免草率的約定;將當事人表現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僅杜絕對約定內容的爭議,也避免舉證的困難。對夫妻財產約定採取要式主義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目的還是為了私權的保護,方式的欠缺並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規定。

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後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後,可以進行公證

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往往是在婚後進行的,此時可以説就是大家搭夥過日子,也就是人們常説的“AA制”。這樣做固然有一定的好處,能夠較好的維護自身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樣也容易導致夫妻感情變淡。而夫妻約定財產的時候,也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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